close

張盛和解釋,反避稅條款的立法意旨,在於企業若在開曼群島等「租稅天堂」設立境外公司,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,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決定;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,就視為國內企業,應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。
他強調,財政部會在子法中明確定義,何謂實際管理處所,只有將境外公司設在租稅天堂國者,才是反避稅條款要抓漏的對象,至於在日本、美國等地設的境外公司,而董事會在台灣做決策者,不會受到影響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fchhwyuzyr 的頭像
    fchhwyuzyr

    fchhwyuzyr的部落格

    fchhwyuzy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